民法总则解读㉜︱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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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章樑1] 另有规定[章樑2] 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章樑3]权利受到损害[章樑4]以及义务人[章樑5]之日起计算[章樑6]。法律另有规定[章樑7] 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章樑8]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章樑9]【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起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章樑10] 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章樑11]【法定代理关系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章樑12] 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诉讼生效期间的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章樑13]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章樑14] 。
[章樑1]“陈书”一方面称此处法律为狭义,不包括《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30条、《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22条,一方面又称《合同法解释(一)》第6条、《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25条、《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18条、《工会法解释》第7条、《虚假称述规定》第5条、《人民调解协议规定》第9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等应结合总则予以修改。(P1349-1350)
个人认为,此处法律应是狭义的,诉讼时效作为基本民事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仅是对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基于条文所做的解释,不能作出异于法律本身的规定,如果解释与法律规定不同则是违法无效的。
[章樑2]主要有:总则第189条、第190条、第191条;《继承法》第8条;《合同法》第129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保险法》第26条;《专利法》第68条;《拍卖法》第61条第3款;《环境保护法》第66条;《民用航空法》第135条、第171条;《海商法》第十三章;《国家赔偿法》第39条
上列法律另有规定的诉讼时效,有的当初就是按通则普通诉讼时效设计的,总则实施后是算二年还是三年?
“杜书”认为,原先规定为两年的,均变为三年。(P6、P61)“王竹书”认为,《继承法》第8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的2年应按3年计算,《保险法》第26条第1款继续有效。(P342)
[章樑3]两种标准之争:合理人标准和重大过失标准。
[章樑4]如债务已届清偿期而未履行、所有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
[章樑5]“沈书”认为,如果三年无法知晓义务人,则容易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得不到法院保护。(P1246)
本人认为,这一观点极其错误。总则与通则在此处的最大不同即增加了“以及义务人”这五个字,这意味着诉讼时效的起算必须同时符合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和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两个条件,缺一则诉讼时效不起算。何来三年不知权利人即诉讼时效届满之意?
[章樑6]有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自履行期限届至时开始起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之债:自催告的履行期限届至时开始计算;
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自受害人或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受益人之日起计算;
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自无因管理行为结束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章樑7]主要有:总则的第189条-第191条、《专利法》第68条第2款、《保险法》第26条、《民用航空法》第135条、第171条、《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第258条、第261条-第265条
《专利法》第68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18条、《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环境保护法》第66条、《海商法》第257条第2款、第259条、第260条;《拍卖法》第61条等规定中,按通则规定表述不包含知道“义务人”,它们是否也属于“另有规定”呢?
[章樑8]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
“沈书”认为,一方面中断、中止后仍会导致时效经过;另一方面权利人对时效届满主观无过错,且有正当理由。(P1246)
[章樑9]“沈书”认为,滚动支付合同的时效亦应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较为适宜。(P1250)“陈书”亦持相同观点。(P1364)
[章樑10]是否需要区分定期给付债务(诸如长期供用水、电、气、租赁合同、利息、物业费、保险费等)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李书”提到,经研究认为,应当首先明确何为“同一债务”,即对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作出明确区分。(P595)延续了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杜书”(P726)“沈书”(P1248)也持此观点。“龙书”认为,该条似乎是统一了两种类型的起算点。(P659)“陈书”认为,虽两者性质不同,本无适用空间,但两者利益考量无本质区别,故可参照本条精神处理。(P1366)
本人认同仍然需要区分的观点。
[章樑11]“沈书”认为,请求权产生于法定代理之前的,诉讼时效在代理关系存续期间暂不计算,但在终止后时效是继续计算还是重新计算上有争议。(P1257)
个人认为,此种情形系总则第194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消失后还有6个月诉讼时效。
“陈书”也持相同观点。(P1370)
“陈书”同时认为,法定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请求权,因被代理人的利益由法定代理人保护,会存在利益背反,可类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诉讼时效应中止。
[章樑12]“杜书”认为,特定情形下,监护人并不一定是法定代理人。举的是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例子。(P731)“沈书”(P1258)
“陈书”也认为,此时该未成年人的父母仍然是其监护人。(P1375)
个人对此表示异议,虽然总则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监护的对象应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例子未成年人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总则第39条第1款第(1)项,监护关系终止,何来监护人?
[章樑13]“沈书”认为,可参考世卫组织《虐待儿童磋商报告》的定义。(P1263)
[章樑14]不影响在受害人成年前法定代理人代为主张权利。“李书”认为,受害人成年后对处理不满要求再行处理的,应符合民诉法等法律的规定。受害人成年前私了的,成年后可以依据本条请求损害赔偿。(P604)
时效延长的同时,对于原告而言保存证据的压力也增大了。
“沈书”认为,若成年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以总则第188条第2款规定起算。(P1265)
个人认为,如监护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诉讼时效最迟应于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起算。若照其理解的必须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方起算,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时效在其恢复能力之前就永远不会起算,显然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符,也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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